作者:尚古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始股缴纳转让公司法人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0号)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省级期刊
人气 651879 评论 60
部级期刊
人气 517179 评论 78
人气 472971 评论 78
人气 462783 评论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