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谢个人所得税法境外公司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任职费用扣除标准缴纳薪金所得
摘要:问:本人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公司任职,但根据公司的需要,将本人派回到中国境内工作,但工资、薪金仍由境外公司支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请问,本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可以执行4800元?本人应当在境内自行申报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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