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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视同注册资金未到位

作者:杨芳银行借款股东出资注册资金a公司企业投资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利息费用

摘要:问:A公司干2013年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2014年股东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未收取利息)。当年公司向银行借款,并支付利息费用。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对股东出资后又向公司借款是否也适用该文件?对于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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