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纪宏奎虚开发票开发成本偷税结转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
摘要:问:经税务机关查实,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虚开的建筑安装发票500万元已全部计入“开发成本”账户,开发产品完工时又全部转入“开发产品”账户,至税务检查终结时,该开发产品销售了20%,“开发产品”的20%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剩余80%待售。在计算偷逃企业所得税金额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虚开发票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行计算偷税金额和比例;另一种观点应当按照已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即20%的部分确认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偷税金额和比例。请问,上述观点哪种正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