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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应当什么时候开具

作者:姜福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付款凭证收入确认应当大型企业经营活动确认时间

摘要:问:目前,大型企业在往来结算时均由合同确定一定的账期,如半个月结算付款或十天结算付款,特别在往来频繁时不可能分笔结算,只能以一定期限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们认为既然把发票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收入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在确认应收款时确认。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每月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也不相同,有时悬殊还较大,这是目前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小企业来说在收入确认时开发票并不困难,但对大企业来说显然并不现实,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在实际经营中也行不通。如果按照确认收入开具发票,明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与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发票是“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时开具不符。现在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发票开具额与收入一致,或收入开发票才可以申报。请问,如果在结算环节开票,收入与开票不一致如何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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