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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李平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货物购销合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内容填写私营企业购销业务

摘要:问:A公司为在北京成立的私营企业,是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经营的商品煤炭主要采购于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内的一些煤矿或煤炭经销公司,并且有固定经营场所。B公司为武汉市的一家公司。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显示的货物名称“煤炭”确实是该企业经营的商品。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B公司涉及的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并通过了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是真实的。核对发现,受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的项目内容一致,项目内容填写齐全,项目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从该受票企业购货的入库单据看,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均相符。从出库资料看,所购货物具有明确的使用、销售去向。从该受票企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看,当时发生业务时,受票企业与销售方均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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