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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处理分析

作者:熊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处理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发票犯罪应税劳务他人国税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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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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