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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终止销售合同收到的赔偿款需缴纳增值税吗

作者:周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赔偿缴纳价格变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价外费用

摘要:问:我公司与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三个月的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售价(三个月内价格不变)、数量及订金;因价格变动太大,三个月后此合同未执行完,客户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客户同意对未提货部分按一定的赔偿价款进行赔偿.请问:此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吗,需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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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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