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天力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税前扣除限额申报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归集到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请问,上述政策应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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