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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题征答

企业所得税法教育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企业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

摘要: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与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一致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至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18.5%.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性福利;⑦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请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与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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