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国平; 肖贺然建设方原材料设备混合销售行为建筑业劳务建筑公司建筑劳务自产货物
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建筑劳务.2014年年初,经建设方提出,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填充块等均由建设方采购后按期交付我公司使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建筑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提供其他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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