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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应当按照扣除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后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张明星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个人住房贷款利息缴纳金额

摘要:问:张某于2011年以500万的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成立一家公司,其中400万为银行借款,期间累计支付银行借款利息80万元.2013年张某以600万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其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请问,在计算张某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借款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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