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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资金来源限制吗

作者:戴荣平研发费用资金来源企业所得税法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纳税所得额无形资产当期损益

摘要: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简称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有人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金,使用借入资金、财政拨款、接受的捐赠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请问,这种观点对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资金来源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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