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博生财政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得税会计处理收入总额缴纳现行会计准则
摘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请问,税务处理上应如何操作,应如何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一问题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矛盾?如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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