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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投资利息可否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据实扣除

作者:刘玉章房地产开发成本投资利息混合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溢价投资方案社会投资者

摘要:问:2013年,我公司从信托公司筹集到混合投资,信托公司除向我公司收取保底利息外,在我公司赎回股权时,还有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9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某地块开发一个总投资10亿元的项目,公司账面仅有存款3亿元.为此,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拟定混合投资方案:首先,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用3亿元资金注册设立项目子公司B公司,然后通过“股本+溢价回购”模式,由信托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募集7亿元的资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B公司.投资方案规定,该笔信托投资B公司每年需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年利率为6%.信托投资退出方案如下:3年后,B公司用8亿元的资金将信托公司名下的7亿元股权溢价回购,项目公司B作减资处理.请问,哪些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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