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晓松处罚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税额2010年税务机关非法所得
摘要: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了5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④自行填开发票入账;⑤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中没有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相关处罚条款.请问,新《发票管理办法》是不是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这种行为不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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