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峻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对象税款税务行政处罚检查人员纳税检查2009年营业税
摘要: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2009年期间在江苏省某乡镇开发了两栋楼房,共计销售1800万元,应缴营业税90万元.当时企业总账会计只缴纳了80万元,欠缴10万元.几个月后,我企业更换了总账会计,新的会计接手后经盘点发现还欠缴地税税款,于是就向主管税务分局补缴了欠缴的10万元的营业税.但巧的是我企业同时也被列入纳税检查对象,在纳税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了我们少缴营业税10万元的问题.检查人员认为,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期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因我企业没有做到,只是申报缴纳了绝大部分税款,所以对我企业以后自行补缴的10万元税款不予承认,要求我企业既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请问,企业自查补缴的税款,能算在检查前补缴的税款中吗?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