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建华工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成本费用
摘要: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所得税前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目前,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企业2012年1~5月份支付2011年工资30万元,但由于企业长时间不能按时支付职工薪酬等项费用,致使“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余额较大,平时没有发现已付未提工资现象,到2013年5月份对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发现这部分工资在所属年度并没有计提记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于是该企业直接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对此,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那么,对这笔税前未扣工资,企业该如何进行追补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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