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小青企业所得税应当未分配利润转股实收资本外资企业国内公司董事会决议
摘要:问:我公司为外资企业,有3个投资者,其中两个国内公司(法人),另外一个为境外公司(占股25%).2012年4月董事会决议,决定将2011年利润中的36%进行分配,剩余未分配的64%利润按照三方投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其中向境外投资方汇出利润按照10%税率进行了预提所得税.后主管国税局发出通知,又要求对境外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部分视同“股息红利”进行征税,同样要按照10%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请问,涉及外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应当代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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