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转股是否应当预提企业所得税

作者:艾小青企业所得税应当未分配利润转股实收资本外资企业国内公司董事会决议

摘要:问:我公司为外资企业,有3个投资者,其中两个国内公司(法人),另外一个为境外公司(占股25%).2012年4月董事会决议,决定将2011年利润中的36%进行分配,剩余未分配的64%利润按照三方投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其中向境外投资方汇出利润按照10%税率进行了预提所得税.后主管国税局发出通知,又要求对境外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部分视同“股息红利”进行征税,同样要按照10%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请问,涉及外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应当代扣企业所得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纳税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