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峻; 吉增企业借款关联企业费用检查人员税务登记2010年资金占用费法定代表人
摘要:问: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我公司甲企业2010年账册时发现甲企业借出人民币100万元给乙企业(其实是关联企业,但该企业没有列入检查范围),使用一年,未收取资金占用费,遂认定甲企业要申报缴纳金融营业税.我们认为无论是甲企业还是乙企业,都是我公司的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等于左口袋的钱放到了右口袋.两个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都登记的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的名字,不存在甲企业、乙企业关联不关联的问题.因此,甲企业根本不需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问,关联企业借款未收取任何费用时,也要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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