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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混业经营是否应分别核算

作者:丁法堂企业核算混业经营应分试点地区汽车运输税务机关适用税率

摘要:问:某酒厂2013年2月销售白酒200000元(“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大米30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4000元,可抵扣进项税26000元,企业未分别核算.企业自行计算应缴增值税=(200000×17%+30000×13%+4000×11%)一26000=12340(元).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税.请问,混合经营业务是否要分别核算?企业会计咨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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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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