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玉清建筑劳务纳税地点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劳务公司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
摘要:问:本公司为依法注册的建筑劳务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在江苏省B市.目前我公司承接的某建筑劳务在湖南省长沙市.本公司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认为我公司的该笔建筑劳务业务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即江苏省B市纳税,并且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但是,我公司认为《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同时规定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所以,我公司的这笔业务与一般劳务有所区别,是属于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劳务,不应该按一般劳务的规定来处理此业务.即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派遣民工而获得的民工劳务费,应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申报纳税,相应地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所出具的发票也应在建筑劳务所在地开具.请问,该业务中建筑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派遣民工而获的民工劳务费涉及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到底是在B市还是长沙市?建筑公司支付劳务公司民工劳务费应取得的民工劳务费发票到底是在B市还是长沙市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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