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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方取得项目利润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作者:杨斌利润分配营业税应当缴纳转让土地使用权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公司投资入股

摘要:问:2012年9月,A公司以土地出资,B房地产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双方联合开发房地产.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开发项目实行风险共担,经营利得按照各自投资所占比例分配,土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A公司所占比例50%,B以资金出货币资金2000万元,占比例为50%,双方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实行双方共同监督管理.因当地建设部门不能同时立项,需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对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当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10〕11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条件,且能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不作销售处理,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条件,但不能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应先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关税费,待取得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后,纳税人再凭相关资料到房地产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过户时已缴纳的有关税费.从中山地税发〔2010〕111号文的规定来看,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必须以工商部门确认(即盖有工商部门的骑缝查验章)的企业章程变更手续为依据,否则不确认投资入股,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A公司虽然是投资入股,但根据工商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投资入股后,被投资方相应应当变更公司章程,并且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但A公司投资B公司并未办理相关的投资入股手续,所以A公司转让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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