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战戈租金收入房屋租赁涉税处理跨期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经营活动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要:问: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得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经营性房屋租赁的租金,出租人一次性收取以后月份或年度的房屋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之《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因此,对企业按预收房屋租金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由于预收以后月份的房屋租金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对企业按预收款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后,按确认的收入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但在税收上,单位或个人跨期收取房屋租金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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