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长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应纳税所得额吊销营业执照子公司
摘要:问:A公司投资设立了B和C两个子公司,B公司投资5000万元成立了D公司,D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已累计亏损4000万元.2012年12月B公司将持有D公司的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C公司,股权投资损失2800万元.B公司现在将此项股权投资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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