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志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转包营业税差额建设工程合同征收工程收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本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承包的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本公司将勘察设计工程转包给一家勘察设计单位。请问,勘察设计工程收入应当如何纳税?转包的勘察设计工程是否可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差额缴纳营业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省级期刊
人气 650189 评论 60
部级期刊
人气 516786 评论 78
人气 471564 评论 78
人气 461449 评论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