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媛增值税税额所得税处理增值税纳税人维护费用国家税务总局专用设备税控系统应纳税额
摘要: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简称“两费”)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一政策的落实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对于抵减增值税的“两费”该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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