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雪企业借款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他人金融保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个人使用信贷业务
摘要:问:本公司将资金借给个人使用,后因该人死亡而无法追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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