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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个人贷款供公司使用的涉税处理

作者:吴旭房地产公司个人贷款公司股东涉税处理银行利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单位名称

摘要:问:本公司为房地产公司,由于一直没有取得“四证”,无法从金融机构直接取得贷款.公司股东(个人)通过其他途径由银行取得贷款,并将款项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转借给我公司周转使用.银行利息全部由我公司承担,但银行利息结算单的单位名称为股东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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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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