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保红返还资金节税商业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商品销售量费用征收进项税金供货方
摘要:对于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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