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房产税人防征收出租施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公司
摘要:问:本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地下一楼地下人防设施用于出租或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另外,我公司是在缴纳人防使用费后,人防设施归我公司使用的情况下又将人防设施用于出租.请问,转租行为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向我公司征收房产税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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