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柯伟2007年广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业务宣传费结转国家税务总局预售收入
摘要:问:本公司是于2006年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公司发生广告费用180万元,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直到2011年才达到已完工条件,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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