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云费用扣除标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
摘要:答: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还可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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