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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作者:吴旭增值税进项税货运发票收货人发货人抵扣货物运输业国家税务总局税额扣除

摘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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