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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

作者:郑天华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预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销售收入

摘要:答: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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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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