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保红资产损失申报应当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要:问:我们是一家油气田企业,公司在2009年列支了一些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想在2010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竟然认为我们列支的部分资产损失,不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允许我们在税前列支这些损失.难道列支资产损失还有什么讲究吗?请问,应当如何准确申报扣除有关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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