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作者:徐源劳务公司建筑企业营业税缴纳差额住房公积金用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我们认为:建筑劳务公司实质上就是劳务公司,无非是根据其资质,只能接受建筑企业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所取得的劳务费收入主要是用于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请问,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可以按该规定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纳税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