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诚增值税进项税返还资金供货商境外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口货物价格波动
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起重设备制造企业.2009年从俄罗斯某公司进口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货物,报关进口时缴纳了170万元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年初由于国际价格波动,为减少损失,我公司与对方谈判,希望能适当减低货物价格,几经磋商,俄罗斯供货商同意返还我公司总价款的8%,并于2月初返还了我公司80万元的货款.今年5月份,我们在执行同英国一公司去年签订的进口配件合同时,也因同样原因取得了55万元的返还货款.对于收到的这135万元返还货款,我公司财务人员均作了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但最近在咨询时,我们得知,返还货款不应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理由是:公司在进口环节已经就货物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在取得境外供应商返还的资金后,海关并不会退还相应返还金额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再对这部分金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不合情理的,因此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我公司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现行有关税法规定,进口货物因价格波动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如何进行进项税处理,能全额申请认证抵扣吗?如果我们执行政策有误,应该怎么调整?今后也可以比照处理吗?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