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光票据结算水电费自来水公司建设单位普通发票建设公司人员招聘建设项目
摘要:问:按照发展规划,我总公司决定在郊区新办一家分厂.自年初开始选址,经过建设单位招标与谈判,目前已进入筹建阶段,正在进行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和人员招聘.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我单位支付的水电费,电业局与自来水公司分别开具了普通发票,累计已发生水费56000元、电费39000元,发票上付款人为我单位.但根据总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协议,建设项目所耗用的水电费应由建设公司承担.经过协商,建设公司同意支付应由其承担的水电费,但需要我公司开具结算发票.我们不是水电业务经营单位,不能开出水电费方面的票据,而对于我们提供的收款收据,对方财务人员又以不是合法入账凭证而不予接受.请问,如何才能满足对方票据结算要求,尽快收回我们代垫的水电费?此外,我们所发生的水电费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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