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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之间互抵电量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者:程小兵增值税纳税人供电企业发电量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水力发电企业税务机关纳税检查

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水力发电企业.今年,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对我单位与其他发、供电企业之间互抵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提出了质疑.我单位生产的电力大部分售给大网(我单位与大网企业均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剩余部分售给附近区域居民以及供自身生产、生活使用.由于在枯水期自身发电量不足,我单位需从大网购入部分电量以维持正常运转.长期以来,我单位在与大网结算时,实行电量互抵的方式,即按照互抵后的电量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认为这样不符合税收规定.请问我们发、供电企业之间互抵电量,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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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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