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低值易耗品是否应作进项税转出

作者:强晓荷进项税额转出低值易耗品2008年使用年限税务机关固定资产单位

摘要:问:我单位2008年购买了一些价值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用电机及小型工具等易耗品,做账时列入低值易耗品,进项税额也进行了抵扣.但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我单位购买的这些低值易耗品不应抵扣,要求我们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应税款.对此,我们认为,公司购进的生产用电机及小型工具等物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均为低值易耗品,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我单位购买的低值易耗品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纳税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