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峻税收优惠政策出租房公司政府办公厅个人比照营房地税局稽查局
摘要:问:我们是浙江省的几个投资者,2006年1月合伙出资1.5亿元,在江苏省安海县城购买土地新建了建材专业市场,专门成立了辉煌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营业用房中90%的部分出租给当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并按期收取租金.当时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6〕136号通知精神,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2009年10月,县地税局稽查局作纳税检查时,认为我们的纳税存在问题,要求我们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请问,我们是否符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要求,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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