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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下税务分局行政处罚权浅析

作者:李春红行政处罚权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复议2010年

摘要:案情介绍某县国家税务局莫愁税务分局于2010年4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A企业未按期申报行为处以1500元的罚款.A企业不服该行政处罚,以莫愁税务分局不是行政处罚主体,无权对其进行处罚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莫愁税务分局的处罚决定.在复议过程中,税务机关内部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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