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建良商品流通企业融资租赁2009年出租业务大型设备预计使用年限税务师事务所设备折旧
摘要:问:本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2009年9月,按照某电子有限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并将设备出租给对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该进项税已认证抵扣.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也为10年,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受让该设备.租金总额为1800万元,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2009年我公司将180万元作为出租收入申报营业税,设备折旧100万元(企业按10年折旧,未估计残值)进行税前扣除.2009年本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承接业务的注册税务师提出该项出租业务应定性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发生的折旧费用100万不得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增处理,我们深感不解.请税收专家对我公司上述出租行为的税务处理作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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