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绪岚配套设施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产权证明政策规定
摘要:问: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公司开发的楼盘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按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但对公司开发的楼盘模型中已明确承诺的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开始建造,这部分支出最终也要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请问,对这部分尚未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能否预提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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