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兰相洁分立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建筑安装企业资产公允价值非货币资产公司注册资本集团公司
摘要:问:我集团公司出于整体经济利益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将甲运输分公司分立成为全资子公司,使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将乙安装分公司与另两家企业的安装分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建筑安装企业.已知甲分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现金200万元、运输车辆400万元、房产40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其中现金200万元、运输车辆350万元、房产650万元;非货币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30万元,其中运输车辆380万元、房产450万元.乙分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其中现金380万元、存货50万元、施工设备2000万元、房产107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其中现金380万元、存货80万元、施工设备1800万元、房产3240万元;非货币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450万元,其中存货50万元、施工设备2200万元、房产为2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新成立的运输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全部由我公司出资;而新成立的建筑安装公司注册资本为13750万元,我公司本应当按照乙公司资产公允价值取得股权40%,但是由于另一家企业要求对新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因而只同意我公司占股30%,其余的部分以现金1375万元支付.请问:对于此次分立,我公司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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