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瞿锦锋企业重组税收优惠享受吸收合并法律形式债务重组存续原企业
摘要:问:财税〔2009〕59号文只在第九条中规定了吸收合并与存续分立情况下企业税收优惠的存续问题,而对于其他情况下的税收优惠的存续问题并未明确,这是否意味着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等在内,原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在重组后都不能再继续享受了?请专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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