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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纪宏奎兼营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进项税抵扣纳税人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在建工程

摘要: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根据该规定,对本公司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是否应当按该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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