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拥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免税优惠享受2007年合同签订2008年2009年会计人员
摘要:问:我是一家外国企业的会计人员.2007年10月,公司向境内一家国有企业转让了一项专有技术,取得了120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了免税优惠.按照合同签订条款规定,分3年支付,2007年当年取得的600万元收入与2008年取得的300万元收入均享受了免税优惠.请问,公司2009年取得剩余的3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否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现在双方正在研究签订补充合同,请问补充合同中的技术转让价款是否也可以按照原来合同一样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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