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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租金为何要缴税

作者:刘拥军租金房地产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税房产公司市中心区企业工作税务机关

摘要:问:我一朋友长期在外资企业工作,手头资金相对宽裕,先后在本市购买了两处店面用于出租.前年购买的店面在市郊处,价格为30万元;去年10月份又在靠近市中心区购买了一处店面,价格为100万元.由于这两处店面均是同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我朋友与这家公司老总有过交往,彼此也较为熟悉,因此,房地产公司给他的价格较为优惠.双方在签订两处店面售房协议时,规定房产公司只向我朋友收取90%的房款;作为补偿,我朋友无条件把两处店面交给房产公司代为对外出租一年,年租金是房款的10%,租金由房地产公司收取并拥有,以抵偿房价差额.一年后,我朋友收回店面,自由支配.现在,我朋友前年购买的市郊处店面已经按期收回,市中心区店面仍在房地产公司手中.最近,税务机关得知这个情况后,要求我朋友就房产公司收取的10%的租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朋友感到不解,认为店面代为出租收取的房价总额10%的租金并非他个人所得,而是由房地产公司收取并作为房价差额抵偿了房款,为什么还要他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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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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